经查,上海飞凯资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(拼装印制电路板)交易事务,事务本质为对外供给财政赞助,公司未依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(深证上〔2020〕1292号)》第7.1.13条第一款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发表,该行为违背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(以下简称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则。一起,该PCBA交易事务本质为对外供给财政赞助,相关管帐处理不符合
你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,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,违背了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相关规则。依据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